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
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:“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,公民与法人之间,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款,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,即可认定为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物相应有效。”
符合下列情况的均属于民间借贷:
1、“一对一”公民对企业: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抵押贷款。
2、“多对一”公民对企业: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抵押贷款。
3、“一对一”公民对公民: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抵押贷款。
在银监会和法律规定下的范围内,民间借款和融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均合法,受国家法律保护,抵押借款率一般控制在抵押物价值的30%-70%以内,安全有保障。
抵押借贷的法律基础:
民间抵押借贷作为一种直接融资行为,是对国家政策号召的积极相应。
1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00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国发[2005]3号《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若干问题的决定》中提出:“个体、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力量。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个政策,消除体制性保障。放宽市场准入,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、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。”还有“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。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,扩大直接融资。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,完善基本结构,丰富资本市场产品。”
2、依据2002碾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》中第40条:“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、投资融资、贷款担保个和法律咨询等服务。”